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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北敖包图萤石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被处罚单位 : 内蒙古华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北敖包图萤石矿 地址 :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 邮编 : 0118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朱永涛 职务 :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0474 - 5217123 违法事实及证据 : 1.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

被处罚单位内蒙古华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北敖包图萤石矿 

地址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  

邮编0118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朱永涛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04745217123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不明,无相关考核内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针对性;3.提升机司机蔡景钟无特种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不全(无提升机、支护工、通风工等);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要求;5.危险性较大设备无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无主扇、提升机及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水泵检测报告缺少一台;6.领导带班下井无制度、无计划、无公示、无交接班记录;7.外委施工单位无施工单位委托书或任命文件;8.未见到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资料;9.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为朱银良,未及时进行变更;10.矿山缺少生产现状相关图纸,无总平面布置图、开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采矿方法图及“六大系统”等相关图纸,地面工业场地(空压机房、提升房、配电室)、生活区、废石场、风机房及道路等与矿山移动范围关系不清;11.矿山开采标高已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1110-992),目前已开采至940标高;12.主斜井井口位于旧河槽之内,其标高不符合规程“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以上”的相关规定;13.主斜井及一、二盲任斜井倾角为24度,未设踏步及扶手,人行道宽度不足1,主斜井躲避硐室数量不够,一、二盲斜井无躲避硐室,斜井未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14.10001050中段第二安全出口未设梯子,第二安全出口不畅通;15.一、二盲斜井提升机型号为JTK10.8,为禁止使用的提升设备。井下非阻燃电缆、风筒及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目前仍在使用;16.井下电缆及相关管线悬挂较乱,井下有使用火炉子取暖和电热器具做饭的现象;17.监测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不完善,未见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主扇未安装开停传感器,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自救器并随身携带,井下作业班组及安全员配备的便携式检测仪数量不足;18.未对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及时进行封闭,井下安全警示标志不全,无路标及避灾线路指示标志;19.主扇风机通风能力不足,回风井漏风严重,且回风井位于岩石移动范围之内;20.1000中段以上露天采坑及井下采空区无治理方案。地表采空区移动范围网围栏封闭不严密,未悬挂相关警示标志。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三)款《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8条  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992以下一切非法违法生产作业活动,并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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