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内蒙古华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北敖包图萤石矿 地址: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 邮编:0118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朱永涛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0474-5217123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不明,无相关考核内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针对性;3.提升机司机蔡景钟无特种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不全(无提升机、支护工、通风工等);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要求;5.危险性较大设备无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无主扇、提升机及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水泵检测报告缺少一台;6.领导带班下井无制度、无计划、无公示、无交接班记录;7.外委施工单位无施工单位委托书或任命文件;8.未见到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资料;9.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为朱银良,未及时进行变更;10.矿山缺少生产现状相关图纸,无总平面布置图、开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采矿方法图及“六大系统”等相关图纸,地面工业场地(空压机房、提升房、配电室)、生活区、废石场、风机房及道路等与矿山移动范围关系不清;11.矿山开采标高已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三)款;《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第8条 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