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安监管一罚〔2016〕3号 被处罚单位: 赤峰市利拓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赤峰市林西县大井镇中兴村 邮编: 02525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张安立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47645532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记录不规范;2.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令有关规定,记录不规范;3.未使用有安全认证标志的防尘口罩。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六条第四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赤峰市利拓矿业有限公司对以上问题限期3个月改正,罚款人民币4.5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账号 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车站西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赛罕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