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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诚信永安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 内 ) 安监执法罚〔 2016 〕 1 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诚信永安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兰太大道北端 邮编: 75033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胡兴哲 ,职务: 总经理 , 联系电话: 0483-81933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

()安监执法罚〔20161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诚信永安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兰太大道北端

邮编: 75033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胡兴哲,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0483-8193300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将联锁号为EIC0102A01EIC0103A01S-AIA010611的联锁于201511月摘除,未履行联锁摘除审批程序,至今未恢复; 3.除氨塔(S-GD031)、吸收塔分离器(S-GD035)、尾气水分离器(S-GD042)一氧化碳气体报警值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5.3.3条进行设置; 4.一级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无存储功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第十三条、第41号令第十六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5.3.3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令)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账号 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车站西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赛罕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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