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安监执法罚〔2016〕1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诚信永安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兰太大道北端 邮编: 75033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胡兴哲,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0483-8193300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将联锁号为EIC0102A01、EIC0103A01、S-AIA010611的联锁于2015年11月摘除,未履行联锁摘除审批程序,至今未恢复; 3.除氨塔(S-GD031)、吸收塔分离器(S-GD035)、尾气水分离器(S-GD042)一氧化碳气体报警值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第十三条、第41号令第十六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账号 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车站西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赛罕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