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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

来源:未知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3
摘要:(原标题:保监会拟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累计承保责任余额不得超净资产的3倍) 侨兴集团旗下公司私募债近日出现违约事件,使得保证保险这一新型保险业务进入公众视野,如何保护投资人利益成为关注焦点的同时,为该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浙商保险或将面临

 (原标题:保监会拟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累计承保责任余额不得超净资产的3倍)

  侨兴集团旗下公司私募债近日出现违约事件,使得保证保险这一新型保险业务进入公众视野,如何保护投资人利益成为关注焦点的同时,为该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浙商保险或将面临巨额理赔。

  事实上,在该事件未爆发之前,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该类业务爆发式增长背后的风险隐患。《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在今年1月末发布《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计划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12月上旬就开始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21日是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知情人士透露。

  多处数字规定

  强化管理标准

  与1月末发布的管理通知相比,保监会征求意见的《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根据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承保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以及承保能力都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明确数字。

  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在最大可损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在承保能力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偿付能力低于警戒标准

  应立即停止新业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在信用信息共享、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要求。

  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办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

  在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被保险人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应谨慎开展业务;二是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能够体现承保的具体风险,承保的基础合同内容和指向应当具体和明确;三是不得承保投资或投机风险,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包括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等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对内部风控和风控标准也进行了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尽职调查、承保、理赔、催收、追偿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偿付能力警戒标准。如偿付能力低于该标准,应立即停止办理新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业务结构、准备金评估、专营团队、反制措施、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应急预案、自查自纠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报道显示,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保证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以P2P为例,截至2016年2月份,与保险公司有合作的P2P平台至少有92家,其中引入了履约保证保险的平台有2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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