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美感与独创性,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欠缺有效授权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印刷在自己的产品上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品控能力缺乏保证,侵权产品在质量、外观上往往与“正品”存在差异,消费者如果不仔细辨别,最终购买到的商品往往与预期存在差距,权益被侵害。
2020年6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称“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发现某店铺在缺乏有效授权的前提下,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印刷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在多个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侵权人未获允许,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代平安人寿对侵权店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生产侵权产品,断开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销毁既有侵权产品并进行赔偿。
2020年7月1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向被告下发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后,认识到了侵权行为导致的恶劣影响,愿意主动进行赔偿。
原告、被告双方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愿意销毁既有侵权产品并保证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同时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愿意赔偿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