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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重要 ——阳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以案说险”系列文章(二)

来源:内蒙古经济网 作者:编辑3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16
摘要:阳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银保监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公平权、知情权、自主

  阳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银保监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公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风险识别能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阳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将通过“以案说险”系列文章,解析真实案例,提示消费者金融风险,增强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如实告知”这样的提示大家都不陌生,甚至在我们办理各种事项审批时,这样的提示语随处可见。在投保时,服务专员也会再三叮嘱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是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可谓是事无巨细,有的投保人觉得太麻烦,即使有既往病史,康复了就觉得自己身体没有问题,是非常健康的状态,各种选项填写正常就好。殊不知,告知的健康情况与本人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对未来的理赔申请也埋下了隐患。

  2018年6月,客户林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其在投保时,将所有的健康告知选项全部勾选的正常,最终,按照标准体进行了承保。

  2020年9月,林女士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过调查发现,林女士在投保前曾有过就诊经历,并且病历已诊断甲状腺病变,其在投保时未就以上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由于未如实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最终,保险公司以“B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林女士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的确非常不幸,但是由于在购买保险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最终导致其未能获得正常理赔。保险未获赔“未如实告知”是主要原因之一,如实告知方能获得保险保障。

温馨提示:

  阳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请随时保持警惕、不轻信类似信息和电话,请保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如有需要,请及时拨打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或致电保单服务人员进行核实。

  95510服务时间:在线客服7x12h(早8:30-晚8:30)

  除电话服务渠道外,我们还为您提供现场及手机端服务渠道,具体如下:

现场渠道:

  阳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博尔顿广场第五层E座501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50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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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编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