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终身保险,但保险合同等书面文件没有给投保人。投保后两年,张某因家庭患病,收入锐减,要求退保。向保险公司索要全部保险费18400元未果,保险公司认为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返还。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主张,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险费18400元。 法院为什么会支持退还所有保险费呢? 这个案例里就是保险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导致保险公司败诉,退还所有保费。张某没有保险合同,更没有现金价值的说明,因此张某对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专业术语“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没有知晓的可能,误认为按现金价值就是所交纳的所有保费。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出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确定购买保险的目的,保险在于“保”,保险是为了将来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补偿。 其次,要确定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 最后,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和保险代理员或保险公司索要保险合同等保险凭证,将保险范围、保费、保额、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中退退保的现金价值等重要事项了解其清楚,是否满足自身的需要,再签订合同,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