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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以案说险第二期“代理退保”以案说险

来源:内蒙古经济网 作者:编辑1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2-19
摘要:【案例简介】 客户龚某于2018年购买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类保险产品,2020年5月龚某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缴纳续期保费,打算办理退保业务,龚某前来公司办理,经公司工作人员讲解详细了解保险后表示暂缓缴费或后期办理复效业务。但事后在网上听说有代理退保公司可以

 

  【案例简介】

  客户龚某于2018年购买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类保险产品,2020年5月龚某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缴纳续期保费,打算办理退保业务,龚某前来公司办理,经公司工作人员讲解详细了解保险后表示暂缓缴费或后期办理复效业务。但事后在网上听说有“代理退保公司”可以帮助办理全额退保业务,随后便联系了该公司。该公司向龚某承诺可以办理全额退保,并向沈某索要身份证号码、保单信息、及银行卡等证件,并同时与龚某签署退保后相关手续费事宜。随即,该公司以“龚某”身份向保险投诉,要求全额退保。

  经保险公司严格细致调查后发现并非龚某本人,而实际属于第三方代理投诉,按照投诉受理原则,保险公司与沈某本人联系,期初龚某表示确为本人向保险公司投诉并言辞激烈,之前与保险公司沟通的人是自己的亲属。保险公司向龚某说明了代理退保的危害后,龚某表示自己轻信了所谓的“代理退保公司”并表示自己不会再继续与其联系要求解除合同,但该公司表示为龚某违约在先要求龚某支付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500元,后龚某以报警结束此事

  【案例分析】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3号令)》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该案件中投诉事项并非由保单投保人、被保险或受益人提出,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受理。

  本案中龚某找“代理退保公司”办理全额退保,所谓的“代理退保公司”并非合法的维权机构或工商认可的公司,只是单纯的骗子公司,消费者极容易受到唆使,以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来进行非法牟利,最后保险消费者信息不仅泄露,保险消费者的保障也会被迫害。此外,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退保后,将失去保险保障,如发生风险,保险消费者不仅面临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更面临后期无法进行正常投保的风险。另外保险消费者将个人相关信息提供给非正规机构或个人,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若支付所谓的“咨询费”“手续费”,消费者可能还会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保险消费者若因经济困难实在无法缴纳续期保费,保险有宽限期以及复效期,保险消费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效力。最后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一定要警惕代理退保黑灰产,保护自身权益时刻放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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