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交纳保险费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它关系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其中,投保人首期保费的足额交纳是寿险合同得以生效的要件,而投保人续期保费的按时交纳则是寿险合同效力得以延续的保证。但是,在漫长的寿险合同存续期内,难免会出现投保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迟交或无力承担续期保费的情况,这也许并不是投保人本身所愿意遇到的。那么,当发生这种情况时,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究竟什么是保险宽限期?保险宽限期对于保险客户的意义是什么呢? 依据《保险法》,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而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在缴费期前都会以信件、短信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按时缴费。 公司销售人员一定要向客户特别说明合同中止和终止的概念,中止意味着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即可恢复合同效力,但是保单一旦终止,是不能恢复效力的,只能做退保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