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杨女士2013年购买了一份重疾附加一年期意外险,但在2019年杨女士由于经济原因无法再继续缴纳保费,保单中止。2020年杨女士经济好转,保单中止两年内想恢复保单效力,但杨女士被告知一年期意外险无法复效,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在办理复效时需要补齐所欠保费和利息。考虑过后,杨女士同意继续复效,但在补充健康告知时,由于杨女士在2015年体检时发现自己有高血压2级和高血糖,经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不予以续保,且杨女士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杨女士由于经济原因不能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杨女士在行使复效权利时,由于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未与保险人达成一致协议,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评估长期缴费的经济能力,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交纳的义务。 2、投保人自保险人催缴保费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约定期限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效力中止。 3、自合同中止两年内可以办理复效,满两年投保人未提出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将终止,终止的保单只能退还投保人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4、在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继续缴费。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加费、责任免除等决定。 5、对于有等待期的险种,复效时会重新计算等待期。同时停效期间,分红险种不分配红利,且复效后不补分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