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接到报案,三名客户称其发生意外保险事故,在某皮肤病防治所及某中医医院就诊,提供手写病历内容为蜜蜂蜇伤、急性踝扭伤、腰扭伤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就诊发票和清单。
多次递交理赔资料后,客户频繁致电保险公司了解其理赔结果,这一现象引起了理赔人员关注。经核实了解,两所医院已采用机打病历,医院留档电子病历诊断仅包含皮疹、月经不规则、宫颈炎、巧克力囊肿、慢性荨麻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客户虚构保险事故骗取理赔款,最终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以及追回理赔款。
最终,保险公司对理赔作出拒付决定,同时解除该三名客户涉案保险合同,并予以不退还保费及追偿理赔款的书面决定。该三名人员退回赔款,保险公司追回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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