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李女士于2022年4月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D款),2024年1月李女士因角膜炎出险,至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经公司调查发现李女士投保前已患有相关疾病,故保险公司最终下发拒绝赔付通知书。
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患有疾病后投保不仅不会获得赔偿,而且其骗保行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人只有诚信投保,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才能真正获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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