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J女士于2024年1月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附加住院医疗补偿保险,无告知内容,年交保费1.05万,10年缴费。J女士因2024年6月因脑梗住院治疗,于2024年8月向保险公司提出住院费用补偿理赔申请。经公司调查核实,发现J女士于2023年10月因肺癌向其他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理赔金额10万元已到账,2024年1月投保时未进行告知,同时,在查询医院就诊记录,发现J女士于2018年就因脑动脉瘤住院治疗过,近年来已多次进行住院治疗。投保前未对相关情况进行如实告知。因其未告知内容已影响核保结论,故保险公司对其保单进行了解约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这里的未告知内容并未局限于健康告知,往往很多客户甚至是业务员忽略了其他的告知内容,尤其是同业的投保记录、年收入等,这些都有可能是影响理赔结论的因素。 与客户沟通后,了解到,她认为自己投保的是终身寿险,没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所以不需要进行如实告知。 温馨提示:无论购买任何保险,投保前都需要进行如实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