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未经原投保人的同意下,私自将其重要证件拿走办理保单业务,侵犯了原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代投保人抄录了风险提示语。经查,陈某代抄风险提示语句问题属实,相关单位针对该问题对保险公司进行约谈措施。虽然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回访等证据不认可,但自身又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他问题查实难度大。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在投保单中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并签名。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并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完成回访。 案件分析: 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存在隐瞒合同重要新型、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此外,投保人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提示语句和回访电话的重要,仅按照陈某的诱导简单的应付,后来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想要维权时,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却又自身提供不了证据及有利线索。 风险提示: 1、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消费者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核实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经济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更不要让他人代签。 2、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后期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