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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无情,富德有爱——医疗“变”轻症

来源:正北方网 作者:user 人气: 发布时间:2024-12-10
摘要:2017年6月曹女士于富德生命人寿为其母亲卢女士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12月被保人卢女士前往公司中支柜面办理保单理赔,其表示自己因住院需要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中支理赔人员按照正常流程收取了卢女士的保单、身份证、住院病历等理赔资料。 为保证客

  2017年6月曹女士于富德生命人寿为其母亲卢女士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12月被保人卢女士前往公司中支柜面办理保单理赔,其表示自己因住院需要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中支理赔人员按照正常流程收取了卢女士的保单、身份证、住院病历等理赔资料。

  为保证客户的基本权益,理赔人员仔细核对卢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对期间病例中“手术时双侧输卵管切除”的描述引起了理赔人员的注意,经过对理赔标准的核定、客户既往病史的调查,未发现客户有既往疾病情况,综合判定符合保险条款中轻症的赔付标准。

  疾病“变”轻症,最终,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2万元,给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元,客户收到赔付金后对理赔人员的专业、负责表示十分认可,同时也感谢公司维护了其的基本权益。

  案例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根据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中的知情权提示,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理赔人员在接待客户理赔申请时,通过专业的素质、负责的态度帮助客户知晓了“轻症”的赔付标准,真正实现了保险的保障作用,从客户只知晓理赔“医疗”到帮助客户实现“医疗”“轻症”双赔付,充分地保护了客户的知情权,维护了客户的基本权益。

  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重约守信的原则。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中要秉承认真、负责、专业的服务态度,帮助客户了解基本权益,做到让客户应知尽知。

  (二)消费者

  1.为保证消费者、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对自身健康状态、疾病史做到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消费者享有对购买的产品的知情权,在咨询、理赔的过程中,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理赔标准等基本内容,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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