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赤峰的张女士一直想开一间属于自己的特色蒙餐厅,由于张女士没有稳定的工作,跑遍了很多银行却都没有批款成功,后来,在朋友的建议下,张女士通过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获得了金融机构一笔贷款终于圆了梦。不过,张女士也很想知道,为什么贷款还要买保险?这算不算是“捆绑搭售”呢? 借/贷款保证保险释义 2020年6月16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在官网发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投保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中明确:“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俗称“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作为投保人,银行等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代为偿还的保险业务,具有融资增信和风险保障的功能。在实际业务中,贷款机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往往要求借款人通过购买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还款保障,以获取贷款资格”。 2022年1月18日,湖南银保监局在官网发布的《湖南银保监局提示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指出:“此类银保合作模式本身不构成捆绑销售。建议金融消费者通过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另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及投保提示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1070号),明确贷款保证保险属于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该产品的借款人是投保人,出借人为被保险人,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所以,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是以借款为前提,不可脱离借贷行为单独存在,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借/贷款保证保险的政策支持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文章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消费信贷提供增信支持。 在银保监会2019年12月30日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中,提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文),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7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商业银行可与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并向客户收取相应地费用,“银行+保险”模式存在及收费的合理性”。 2022年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明确“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 2022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2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优化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综上,请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借/贷款保证保险,结合自身的融资需求、还款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投保。另外,投保人投保借/贷款保证保险后,如产生纠纷,要通过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正规渠道解决,不要轻信电话、短信、视频媒体、微信网络等渠道发布的“代理退保”“代理投诉”“代理维权”等不良信息,切忌将银行卡、身份证及保单等材料轻易交给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或者陷入金融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