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各大电商借着春节办年货的“东风”纷纷亮招,这家洒起“红包雨”,那家承诺“高返利”……一派繁华背后,却 是机关重重。有的电商平台披着创新营销外衣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的店铺在商品评价上“耍花样”;有的卖家以次充好,收钱后就“不认账”,消费者一不留 神中了圈套,破财又伤心。 2016年12月,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互联网购物环境是否能真正得到改善,如何消灭重重网购陷阱,令人深思。 陷阱一 抽奖式购物 “一元夺宝”成监管盲区 2016年7月,江苏苏州的陈先生在网上接触到一个“特别”的平台,号称能用一元钱,博得价值上千甚至上万元物品。第一次尝试,他仅花几十元钱中了面值1000元充值卡。初尝甜头后,他开始频繁光顾此类网站,却再没有这样的“好运气”。两个月下来,他亏损了8万多元。 乘2014年互联网彩票被禁之机,打着创新销售模式旗号的“抽奖式购物”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此类平台数量已达数百家,用户规模均在千万级别,不少平台的销售额超过百亿元。 打开“人人凑”网站,简介中有“众筹购物,惊喜无限”的字眼;“一元夺宝”网站干脆自称“一元夺宝众筹平台”;“1元云购”网站则标明自己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新型互助购物平台。 “不能将这类‘一元夺宝’定义为众筹”,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众筹有资金或者实物回报,但‘一元夺宝’的消费者花钱买商品的结果很不确定,具有侥幸性,因此是一种变相的博彩活动。” 记者随机加了几个“一元夺宝”维权QQ群发现,群内成员少则亏几千元,多则亏上百万元,部分成员集结到电商企业门口“讨说法”,结果都是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网站,消费者要看好自己的‘钱袋子’,杜绝占小便宜的心理。”刘俊海说。 去年,相继有多家媒体爆出此类平台开奖过程缺少第三方监督,甚至可以通过后台指定中奖者。比如,有网友发现某账号半年内中了五辆汽车。是真的有人如此幸运,还是开奖程序有“猫儿腻”,令人怀疑。 截至目前,这类“抽奖式购物”平台依然处在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刘俊海认为,要从根源上解决野蛮生长的问题,就要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市场可能失灵,但监管部门不能失灵,互联网再大也不应大过法网”。 陷阱二 店家刷销量 虚假好评灌“迷魂汤” “明明卖的是无线摄像头,为什么评论里有人晒出手机支架图?”日前,有网友在淘宝上遇到这样的怪事,再仔细翻看就发现上万好评中,有相当一部分说的是手机支架,卖家不声不响地在欲购买摄像头的买家面前,玩了一出“移花接木”的把戏。 “宝贝好不好,看看评价就知道。”由于在网购时无法看到商品实物,评价就成为买家的重要参考。这就使得卖家为制造良好的口碑,不择手段地通过“刷单”提高好评率。 所谓刷单,又被称为炒信,是指店家付款请人虚构购物行为,以提高网店信誉和销量的行为。 “评价是网购消费的重要指引,也是降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规避消费风险、建立信任的重要工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 “炒信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毒瘤’,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对交易平台的有序运营乃至电子商务法治形成了危害。” 去年3月,网购平台淘宝推出《免单、引导好评两项管理规则内容》,其中规定商家如有全5分返现、好评返红包等类似内容,将对该类商品或信息作临时性下架或 删除处理。然而有的卖家“另辟蹊径”,将“好评返现”小卡片藏在包裹中寄给买家,甚至还不忘“细心”提醒“晒图拍照时不要拍进此卡片”。 2016年10月,发改委、公安部等7部委以及阿里巴巴、腾讯等8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用以共建共享炒信黑名单。《电子 商务法(草案)》中亦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会从根本上改善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炒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当然,事关刑事责任部分,还需要在刑法修订中进一步体现。”阿拉木斯说。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特聘研究员麻策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身也应当优化商品搜索排序算法以及评价体系,并通过平台处罚机制主动对违规行为进行合理惩处。 陷阱三 “二手”重灾区 卖家玩起“人间蒸发” 去年12月,韩女士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转转”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收到货物后发现是盗版机,根本无法使用,而卖家也就此“人间蒸发”,再也联系不上了。 避免浪费、盘活资源,作为分享经济理念下的新鲜事物,线上二手闲置交易市场越来越活跃。虽然部分第三方平台通过信用积分为买卖双方背书,但由于交钱与交 货环节分离、多数二手交易平台准入门槛过低等原因,让一些不怀好意的卖家有机可乘,实物与描述不符、买到假货、提前付款却收到空箱子等现象屡见不鲜。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交易买家在受骗后还面临着维权无门的尴尬。“二手交易之所以问题频发,和销售方法律地位的模糊性有很大关系。”麻策认为,个人和个人 之间的传统买卖关系,销售方如果是自然人,目前还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难以要求主管机关介入处理。这为个人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不见面”的交易中,买家权益难以保障,卖家也可能吃下“哑巴亏”。 “明明给了正确的账号密码,对方一句‘密码不对’就不付款直接消失了。”“当初我提醒买家当面确认再收货,没几天却说质量不行,而且退回来的也不是原先 的东西。”……卖家类似的投诉,时有出现。不少卖家在涉及电子充值卡等虚拟商品和贵重物品的交易时,往往蒙受损失。买卖之间,“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现 象频现,亟待规范管理。 一个良性的网络交易环境,基础在于信息透明、程序严谨。刘俊海认为,二手交易中的卖家要对价公允,更要有一说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欺诈式、误导式的不良销售行为;买家也要诚信相待,遵守买卖交易中的约定承诺,共同维护网络交易行为的整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