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和向北开发开放的统一部署,支持沿边口岸经济发展,构建与口岸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口岸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面向自治区各类金融机构,基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四项总体要求,围绕经济新常态下口岸金融服务需求,从四个方面提出十七项外汇管理与货币政策举措。 支持口岸地区多元化融资需求。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支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加大金融产品研发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畅通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传导,提高企业利用“两种市场、两种资源”效率。 深化与毗邻俄蒙跨境金融合作。创新人民币跨境结算产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深化与毗邻俄蒙双边本币合作,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人民币对蒙图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活跃度,改变交易主体所持头寸方向一致问题;促进地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丰富市场参与主体;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协作,防范地区金融风险。 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跨境融资发展电子化审单业务,培育与外贸新业态相适应的跨境结算方式;加大差异化管理,促进边境贸易便利化;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满足市场主体对外投资需求;培育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建立多层级的外汇市场。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口岸地区增设服务网点,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口岸地区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加强诚信兴商宣传,为口岸地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意见》的发布对于进一步促进口岸地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地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全面推进口岸地区跨境金融服务体制与机制创新、营造口岸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