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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期——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你到底了解多少?

来源:正北方网 作者:user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9-20
摘要: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那么,我们需要先了解,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投保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那么,我们需要先了解,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而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中明确列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自然人,对于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保险诈骗不仅扰乱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会影像保险业自身的有序经营和健康发展。所以,作为保险公司,需要提升理赔审核人员技能,对于异常票据、不合理就诊材料等现象提高敏感度。此外,还需建立理赔审计机制,加强保险反欺诈知识培训。通过专业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金融环境,人人远离保险欺诈,让民众的健康保障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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