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保险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各类保险欺诈行为频发,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和行业良好形象,威胁金融系统安全及社会诚信体系构建。
一、常见保险欺诈类型
(一)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常因欠巨额债务,为骗取保险公司高额的理赔保险金,通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等意外事故,作案预谋性强,手段残忍,是严重违法的保险欺诈和犯罪行为。
(二)冒用他人名义
通过利益诱惑从新农合参保人及其近亲属除借取参合证、身份证、银行账号等资料后,再伪造异地就医材料进行报销,骗取新农合及大病保险理赔资金,并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扩大作案面。
(三)伪造意外事故
常通过医院关系非法获取和购买患者病情资料,后说服患者家属合作,并许以利益分成,以患者为被保险人投保大额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待病人医治无效死亡后,伪造成交通、猝死等意外事故骗取赔款。
(四)先出险后投保
常见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额较高。具体手段上利用意外发生的事故的外来性、突发性等特点,将本来投保前发生的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事故,再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死亡证明等资料索赔。
(五)带病投保
在投保前即发现罹患某种疾病,后违反告知义务带病投保,利用目前国内省外就医不能实时结报的漏洞,伪造虚假病历材料骗取理赔款,多发生于投保后短期出险的重大疾病保险等。
(六)虚构或夸大保险事故
常利用本人或家属名义,通过网销、电销、个人代理等渠道在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利用与医生相熟的关系,虚构或夸大本人及亲友的病情,再采取虚构病情或住院实施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二、反保险欺诈提示
(一)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营造良好诚信环境
全社会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正确认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二)树立正确消费观念,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途径办理投保、保全和理赔服务,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坚决抵制“退保黑产”
消费者切勿轻信代理退保、退旧投新等陷阱,不要将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信息提供给“退保黑产”。如遇到不法分子滥用其个人信息或者威胁、骚扰其人身安全,一定要及时报警。
(四)警惕保险电信诈骗,协力维护社会稳定
消费者如遇到有自称监管机构或保险公司要求转账等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银保监局举报;遭遇诈骗形成损失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尽力挽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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