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伟峰,副院长高英,办公室主任王勇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问题。2016年8月,刘伟峰调任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之后,区人民法院公车改革已结束,因公务用车紧张,高英和王勇商定,暂时将刘伟峰使用的私家车作为日常用车,该车燃油费和维修费用在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报销。2016年8月至11月,该车加油、维修等费用共计11359元。2017年7月,3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满洲里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主任陈永公车私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2015年11月,陈永任满洲里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主任后,自己驾驶办事处公务用车上下班、处理个人事务;2017年2月27日晚,陈永在私人会所搞宴请活动;任办事处主任外出招商期间,在领取出差补助情况下,违规报销汽车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2016年在领取车补情况下,仍然领取每人每月100元驻外交通补助。2017年7月,陈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