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多次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泰和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此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近三年来,在泰和法院发生的21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5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71%。而伤害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甚至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增多的趋势。
二、原因分析
1.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个别人的法律知识仍有待提高,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有些当事人因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保全和提供证据,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却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对法官产生怨恨情绪,容易做出偏激行为。也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漠视法律权威,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义务。
2.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问题。部分院庭领导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对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法官多数是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问题。部分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和应变能力不高的情况。
3.法庭安保措施相对落后。大部分法庭没有安装录音录像及必要的通讯装置,加上民事案件开庭不配备法警,在开庭过程中一旦出现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制止和对当事人处以必要的制裁。随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的大幅增长,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为,往往需要临时组织或抽调法警前去增援,派出法庭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违法行为。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2.增强安全保卫措施。一是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四是改善硬件设施。在全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发挥效能,并给法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3.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法院还应当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事关大局稳定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以防范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吴显敏 曾 宁 何奇峰 倪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