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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同乡 铁路贪官套取公款100万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9-27
摘要:经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查明,2007年至2014年,王海瑛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

     经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查明,2007年至2014年,王海瑛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经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8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王海瑛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同年11月29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发

  源自一笔“借款”

  2010年,济南铁路局进行集资建房。听到这个消息,身为济南电务段副段长的王海瑛动心了。但是集资建房需要先交付一部分资金,当时的王海瑛手头并没有这么多现钱。就在这时,一家与济南电务段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前来找王海瑛联系业务。正在为购房款发愁的王海瑛当时就动起了歪脑筋。

  殷曙光正是这家企业的总经理。殷曙光的企业是王海瑛分管的LKJ业务的设备、配件的供应商,而当时济南电务段刚好需要采购相关设备、配件。那天的业务谈得很顺利,前来谈业务的殷曙光暗自高兴。就在这时,王海瑛提出,家里买房子急用款项,请求借款16万元。

  殷曙光知道,王海瑛身为济南电务段副段长,与自己业务联系密切,虽说是购房急用,但为了避嫌也不应该向自己借钱。而且王海瑛收入并不低,应该不会缺这16万元钱,既然他主动开口了,很可能根本不是想要“借钱”。如果自己将这16万元给了王海瑛,必定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但想到这笔业务的效益和利润,顾及王海瑛是主要客户单位的分管领导,自己今后在业务上还需要他的关照,就要了王海瑛的银行卡号把钱打了过去。

  事实印证了他的想法,王海瑛真的没有“还钱”,也绝口不再提还钱的事。而这笔“借款”也成为了王海瑛案发的源头。

  青岛铁检院的办案检察官正是依据这笔“借款”的银行交易记录,顺藤摸瓜发现了王海瑛的索贿事实。2015年5月6日,王海瑛被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搜查

  大衣橱有“共犯”

  办案检察官对王海瑛立案侦查后,依法对他的两处住宅、办公室及车辆进行了全面搜查,并选取关键地点进行了二次搜查。经过认真细致的搜查,办案检察官在王海瑛住宅卧室大衣柜抽屉边缝中搜得一张4万元的银行卡取款凭条,经调查发现,该银行卡的持有者是一个叫仝林的人。这与此前在王海瑛的办公室内发现的多张银行卡的户主是同一个人。

  经过进一步调查比对发现,这些户主为仝林的银行卡资金进出有一定的规律,且每当有资金进入后随即被提出,且数额较大。那么,仝林到底是谁呢?她的银行卡为什么会在王海瑛手中?王海瑛和仝林又是什么关系?这其中是不是暗藏一些不正常交易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办案检察官加大了对王海瑛的审讯力度,并针对仝林展开了较大范围的外围调查。就这样,一名共犯浮出水面。

  关照

  只因是“同乡”

  2001年,王海瑛到一家合作公司考察购买电脑,认识了该公司女销售员仝林,通过交谈得知双方同为菏泽老乡,就更加感到亲切。在之后业务中,王海瑛格外关照这位老乡,把很多他负责的业务都交给了仝林所在的公司。2005年,双方关系越来越熟识,王海瑛主动提出,由仝林公司想办法帮忙将济南电务段的公款套出用来办别的事。因为业务上的关照,仝林冒险满足了王海瑛的要求。2006年,仝林的公司因为政策变化被注销了。这时王海瑛主动提出让仝林自己注册一家公司,今后可以依靠仝林注册的公司继续套取公款。失业在家的仝林接受了的王海瑛的提议,并在王海瑛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济南佳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那以后,王海瑛对仝林套取公款的要求就越来越多了。仝林也越来越轻车熟路,通过抬高价格赚取差价、侵吞结余款、虚开发票等手段不断套取、侵吞济南电务段的公款给王海瑛。至案发时,王海瑛通过仝林套取的公款共计100余万元。

  发现仝林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检察官决定将仝林与王海瑛并案侦查,并对仝林展开了追踪调查。

  追踪

  抓了一个“哑巴”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仝林关闭了公司,离开了其所居住地,已经销声匿迹。

  仝林的失踪让办案陷入了僵局。为早日取得案件突破,办案人员决定采用技侦手段全力追捕仝林。2015年9月30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办案检察官将躲藏在河北省沧州市惶惶不可终日的仝林抓获归案。

  本以为抓到了仝林,案件就能顺利侦结。可是仝林的到案并没有让办案人员感到轻松,因为到案后的仝林像“哑巴”一样始终一句话也不讲。在之后的十多天的时间里,任凭办案人员对其讲法律、论事实、摆证据,其一直面无表情不予理睬。

  仝林的沉默急坏了办案检察官,办案工作再次陷入僵局。为寻找突破口,青岛铁检院反贪局及时召开会议,群策群力,针对仝林的生活经历背景认真进行了分析。

  突破

  违法不是“亲情”

  通过调查得知,仝林出生在菏泽一个农村家庭,是家里4个孩子中的老大,不到18岁就外出到广州打工,人生经历非常丰富,受过的苦也较多,导致其承受能力特别强。回到济南后,仝林认识了同乡王海瑛,王海瑛对仝林格外关照,对仝林有知遇之恩,因此仝林也不愿证实王海瑛的犯罪事实。在王海瑛的帮助下,仝林由一个普通的打工妹当上了大老板,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都明显提高,重视亲情的仝林还将自己的母亲和3个弟弟妹妹接到了身边,使全家都过上了好日子。仝林深知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也就更加害怕由此带来的后果。

 

  通过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仝林自小在外漂泊,渴望亲情,决定以其母亲和孩子为突破口进行劝说。办案人员细心分析,讲明案件对仝林家庭特别是父母孩子的不利影响,并及时约见仝林的律师对其进行思想工作。终于,仝林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主动交代了有关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也根据仝林的口供进一步补充证据,最终案件顺利侦结。

  至此,王海瑛贪污、受贿案的侦查工作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王海瑛在法庭上最后陈述道:“由于我自己对法律认识的不足,辜负了单位的培养和亲朋好友的信任。对于自己犯罪行为,我知道错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论在哪里,不论做了什么,只要是违法的,都会受到制裁,正义永远存在。”

  “王海瑛贪污、受贿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王海瑛本人心存贪念和侥幸心理。”青岛铁检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什么样的犯罪,都不要心存侥幸,因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卢金增 毕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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