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在桂林市中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桂林市永福县原政协主席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上诉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庭审现场 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永祥明知李佳(另案处理)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收受李佳贿赂,帮助该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永福县罗锦镇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刘永祥还为李佳、饶连发、永福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选举政协委员、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人民币147.185万元。 2018年12月2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奥迪A6黑色轿车及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刘永祥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出庭发表意见,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治区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以李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刘永祥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审审理认为,刘永祥作为永福县政协原主席,为李佳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入基层政协,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严重威胁政权安全,并多次为李佳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和包庇,客观上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之一。 庭审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这是继2018年广西法检“两长”三次同台办案后,本年度首次同庭履职,对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也为全区法院树立了“打伞破网”工作典范。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全区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专项斗争工作,各级法院院长和主管院领导始终站在专项斗争第一线,率先垂范,做好表率,担任审判长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此同时,全区法院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持从严惩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全区法院先后组织了3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行动,共集中宣判涉黑案件16件303人,涉恶案件38件262人,保护伞案件4件4人,充分展现了全区各级法院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