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至23日,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环境审判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做到“一判三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说,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05906宗,审结526088宗。最高法指导江苏、宁夏、山东、北京等地法院先后审理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北京幼儿园毒跑道公益诉讼案等标志性案件,判令责任人赔偿环境修复费用7.5亿余元。 江必新指出,在未来的审判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要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促进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 截至今年9月,各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040个,其中22家高级法院、105家中级法院、258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日趋完善:云南、浙江、江西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上海、河南、甘肃、海南等高级法院结合本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特点,探索实行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跨流域集中管辖;北京、天津、河北3家高级法院签订《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共12家高级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对京津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进行了有益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