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日益增多、交通日益繁忙的情形下,如果所有交通事故都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势必造成交通拥堵更加严重,交警为此也将不堪重负。因此,事故当事人对于简单、轻微的交通事故应当尽量协商处理、自行解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私了”。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某些交通事故而言,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然而,自行协商处理并非不受任何约束,而是应当遵守法律、公平合理,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符合三项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如果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撤销。因此,自行协商处理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从本期案例来看,一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虽然已经“私了”,但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损害赔偿额的,同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驾车出行应警钟长鸣。一旦出现事故,应尽量争取依法协商解决,减少对交通的阻碍。在协商解决时,应秉持诚信公平精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