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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骑车意外死亡 11名同饮者判赔近16万

来源:新报 作者:解裕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3
摘要:王某应朋友之邀喝酒,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王某的妻子徐某将当日一同饮酒的11人诉至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12月27日,记者从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生效,11名被告共同赔偿王某159529元。 5月31日,11名被告与原告

 王某应朋友之邀喝酒,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王某的妻子徐某将当日一同饮酒的11人诉至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12月27日,记者从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生效,11名被告共同赔偿王某159529元。

  5月31日,11名被告与原告徐某的丈夫王某去昆区友谊大街某饭店吃饭。在饭店,11名被告与王某饮酒至23时许,王某醉酒后骑车回家。他沿昆区阿拉坦汗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上沃土壕村东500米处时,与路缘石发生碰撞后摔倒,王某当场死亡。

  经过包头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6.7mg/100ml。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单方交通事故的特征。

  昆区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306.7 mg/100ml,已是严重醉酒状态。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聚会中大量饮酒,酒后又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其本人有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1名被告在知晓王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妥善照顾王某,护送其安全回家,而他们却放任王某自行骑电动车回家,致使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故11名被告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妻子徐某共计159529元,即每名被告赔偿原告14502.6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