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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亟需加强贷前资信审查化解风险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潘从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10
摘要:合同文本不规范、贷前资信审查不严、担保不规范……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区法院近四年来受理金融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后发现的。

合同文本不规范、贷前资信审查不严、担保不规范……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区法院近四年来受理金融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后发现的。数据显示,目前,新疆全区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逐渐趋于平稳,涉诉标的额逐渐上升,疑难复杂案件逐渐增多。同时,涉诉金融机构范围较广,涉及众多银行。除银行类金融机构外,非传统金融机构借款主体也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等涉诉案件明显增多。针对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不少问题,新疆高院深入剖析纠纷成因,建议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通过规范金融秩序,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据统计,近四年来,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74321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1420件,结案标的额约5亿元,结案率97.46%。

合同文本不规范较为普遍

近年来,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维护全区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了高效司法服务和有力保障。

通过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研究金融机构运行问题,新疆高院发现,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据介绍,上述问题中,合同文本不规范较为普遍,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不够严谨、易引发歧义。如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合同中,“最高额”具体指债权总额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往往在合同中不明确或前后表述不一致。在对同一借款人连续发放多笔贷款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中未载明担保人针对哪一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引发争议。

新疆高院建议,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细化合同文本,对其进行必要审查,防止因合同文本不够严谨而引发歧义,从而造成不必要争议。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固定债务人及担保人等在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

不仅合同文本不规范,一些金融机构在合同签订时也不规范,不严格履行面签程序。据新疆高院介绍,一些金融机构存在将担保合同等文件由借款人带回签字盖章的情况,致使签字不真实(非借款人或担保人本人签字)。甚至有夫妻共同申请贷款或为对方担保的,金融机构未对夫妻身份关系、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导致所携人员非真实配偶,最终导致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盖章不实。

新疆高院建议,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强化合同有效管理及贷款风险要点控制。严格把控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防范各类风险,避免违规操作。同时对涉农贷款应向借款人等充分说明该种合同的特点及风险,保障借款人选择权及知情权,避免出现问题时引发激烈矛盾冲突。

贷前资信审查不严应重视

新疆高院经过梳理相关案件后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对贷前资信审查不严,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和资信状况未进行严格审查,向已经营不善的企业、担保人无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还存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不实,为促成贷款业务审核通过,刻意评高抵押物价值、对抵押物所有权等审核不细的现象。

新疆高院建议金融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严格贷款审批手续,贷前加强对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项目、还款及担保能力、信用状况等予以严格审查。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资金需求,进而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通过资金贷款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贷款的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被挪用。同时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对抵押物评估时应遵循实际,以降低抵押物变卖、拍卖价值远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审慎对待关联企业间的互保、联保,避免借款无法收回、担保流于形式等问题。

合同履行监管不善需改善

“贷后不进行跟踪查控,监管不善,对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不能及时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对合同履行监管不善,甚至一些案件中存在借款人到期未按时还款不能及时发现并主张权利等诸多问题。

新疆高院建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尽职调查,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特别是贷款用途管理及贷后管理,提升自身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在贷后管理上,金融机构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并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有效防范贷款业务风险。

担保应规范防止连锁风险

新疆高院调查发现,有些金融机构存在担保不规范问题,一方面,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联保、互保较多,而联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能力十分有限,甚至没有担保能力,借款人一旦出现还款不能的情况,就易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另一方面,物权登记不规范,对需办理物权登记等手续的,在有关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在办理登记时,登记事项如债权金额、抵押物清单、抵押期限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新疆高院建议,金融机构要将贷款担保管理作为贷款风险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担保质量,避免无效担保,确保担保债权实现。金融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借款合同履行期间,金融机构应对贷款资产和设定的担保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担保有效、可靠。

责任编辑: 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