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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休息权须完善工时标准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韩丹东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02
摘要:前不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涉及住房、健康、出行等方面内容,但被网民划重点的,则是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

前不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涉及住房、健康、出行等方面内容,但被网民划重点的,则是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方案称,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小长假”政策措施。

消息一出,加之春节临近,带薪休假、加班费、休息权等话题引起公众热议。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加班已成家常便饭 是否有偿情况不一

“加班是家常便饭。”在北京某商场从事销售工作的李女士如是说。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们通常一个星期只休一天,而且只能是周一到周五的一天,周末不能轻易请假,每天上班时间是10点至18点。

“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8个小时,但实际的工作时间经常会超过8个小时。规定是一回事,现实又是另一回事。”李女士说,虽然规定下午六点下班,但经常到了下班时间尚未处理完工作上的事情,或者占用下班时间临时开会。有时到家后还会接到客户反馈的问题,又要占用休息时间和客户沟通解决问题。

“每天都会被工作的事占用休息时间,但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李女士说。

在北京某酒店厨房工作的赵女士也说,加班是她的常态。

“酒店工作有旺季和淡季之分。一般在旺季时,一星期休一天;在淡季时,虽然也是一星期休一天,但工作时间相对较短且容易请假,工作强度也相对较小。”赵女士说,“旺季时容易加班,因为当天的工作没有处理完,还要准备第二天需要的东西。”

与李女士的情况有所不同的是,赵女士加班后会得到一些奖金,一般是月工资的10%左右。

王女士在天津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她的工作时间是9点至17点,她同样也面临加班问题。

“如果当天的事务没有完成,就需要加班,但不会有加班费。”王女士说。

王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工作需要,她在部分周六和周日要参加单位要求的学习,并进行考试,虽然占用周六日休息时间,但没有酬劳。如果考试通过,会相应地增加工资。

“晚下班一两个小时就不能算加班。”在北京一家互联网企业工作的张先生对记者说。

自大学毕业以来,张先生一直从事程序员工作,工资待遇比较不错,但熬夜加班让他头疼。

“我们公司没有绩效考核,拿固定工资。每个月公司会给每个小组安排任务量,当月就要完成,不然就会扣钱。要想完成公司布置的任务量,就必须加班。”张先生说,有时候小组里有一个人请假,其他几个人就要加班到凌晨,周末无休。

“因为是固定工资,所以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只是偶尔会有一些奖金或者补助。”张先生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加班是否有偿的问题,由于工作性质、个人追求不同,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态度。比如王女士认为,为了提升个人能力、积攒经验,即便无偿加班也愿意;张先生则认为,加班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调休年假受到制约 工种不同影响工资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这是一般情况。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这里的年假就是指职工工作期间一年一次的带薪休假,这是每一位员工的福利。但这种福利究竟有没有被劳动者所享有呢?

“我们公司没有人休年假,更不会有补偿费或加班费。”张先生说,如果一个人休了年假,那他所在小组的其他人就要拼命地熬夜加班以完成工作量,大家都不想见到这样的情况。

王女士则称,她每年都会休年假,但如果工作比较忙就不能正常休。虽然没有额外补偿,但可以与相关负责人商量,将年假调休至下一年。

赵女士的年假情况则与其工作性质有密切关系。她告诉记者,一般和同事轮休年假,但如果在旺季,就不能随意休年假了,所以大家一般会选择在淡季休年假。

作为销售的李女士每年也会和同事商量好轮休年假,但如果因为工作忙没有休成年假,没有补偿,则不能调整至下一年。

那么,休年假是否会影响当月的工资?

张先生和王女士称不会影响,因为他们拿固定工资。而赵女士和李女士就不同了,如果那一个月休了年假,当月工资会比其他月份低一些,因为她们的工资和工作绩效有关,休假期间一般按照零绩效来算。

八成劳动者属过劳 不得变相强迫加班

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智勇及其团队在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职场行为与疲劳状况”调查报告,目前,超过八成的劳动者承受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压力,处于过劳状态。

张智勇团队的调查结果显示,职场人普遍反映工作负担较沉重,12.9%的人平均周加班时间超过10小时,劳动者每周平均工作47.56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每周44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超时情况较为严重;53%的劳动者有时或者经常在深夜仍然工作;36%的劳动者需要偶尔或者经常出差;71.9%的劳动者有时或者经常出现不规律工作的情况。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过度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行为,并由此积蓄疲劳,经过短时间休息仍然无法恢复的状态。

郑宁说,加班、工作时长超标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则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郑宁说。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有多条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正常休息权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四十三条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英杰说:“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有劳动就要有休息,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体现在八小时之外。如果劳动者加班,那就要有加班费或者给予员工补休时间。”

金英杰说,许多劳动者对于休假的权益并不了解,导致加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规定,有加班费的标准,每日的工作延长加班费是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休息日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是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是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很明确。带薪年休假,如果不休,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那么,究竟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向前认为,应完善劳动者工时标准制度,严格落实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健全对违法违规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的追究机制,加大对于违规单位和企业的惩罚力度,避免过劳现象。

如果劳动者的休息权被侵害了,没有得到保障,金英杰认为,劳动者有多种法律渠道去主张权利,例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勒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进行罚款;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加班费;如果没有得到支持或者不满意,劳动者最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韩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