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记者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已经印发,《办法》明确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厘清省、市两级环评审批具体权限和职责分工。 “修订2012年版《办法》,是为了满足“放管服”改革、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以及推进“数字政府”的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相较于2012年版本,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指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而环境影响登记表,则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人还指出,目前广东省已建立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生态环境部也正推进环评审批四级联网,相关信息可实现共享,无需另行专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信息,因此,删除原第十三条有关定期将审批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