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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坚守比例原则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0-29
摘要: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上周,一段被称为民警摔抱孩妇女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民众的热议和官方的高度关注。据视频显示,9月1日上午,上海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朱某和一名辅警在整治一辆违法停车的小轿车时,遇到车主张某(怀抱一儿童)
淼
  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上周,一段被称为“民警摔抱孩妇女”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民众的热议和官方的高度关注。据视频显示,9月1日上午,上海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朱某和一名辅警在整治一辆违法停车的小轿车时,遇到车主张某(怀抱一儿童)的阻挠。民警朱某用粗暴的方式控制住张某,致使张某怀中的儿童跌落在地,造成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张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和松江分局迅速调查处理,9月2日,松江分局对民警朱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对于该事件,上海警方反应迅速,处罚得当,高度关切儿童的健康,值得点赞。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民警本可正常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民警反应过度,未顾及张某怀中儿童的安全,采用了过激的控制方式,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不良影响。这里的“过度”“超出了合理限度”,都涉及到一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为手段必须与行为目的相协调,“不可用大炮打小鸟”,“不要为煮一个鸡蛋而烧一幢房”。这一在公法里具有“帝王条款”“皇冠原则”美誉的原则又包含了三项子原则,即适当性、必要性和利益衡量原则。适当性原则旨在解决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要求手段必须为能够实现立法目的而设定,而不该走到目的的反向。必要性原则旨在解决手段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当有多种手段可实现法律目的时,一定要选择最小侵害公民利益的手段。利益衡量原则旨在解决目的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当实现某种法律目的与其他法律目的冲突时,要进行利益衡量,然后决定是否选择该目的。如果说前两项原则是解决如何做的问题,那么第三项原则解决的是做与不做的选择问题。
  
  比例原则在国外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民不得因为轻罪而受到严惩。后来,该原则成熟于德国的公法理论。在中国的行政法中,合理性原则、适当性原则都是比例原则的体现和表达。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治大国如烹小鲜”,更是表明了比例原则中的一项关键内容,凡事要掌握火候,不能“过度”。
  
  在国家治理,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中,坚守比例原则是必要的。有关执法的任何制度和措施都要作利益衡量。各项措施都有利有弊,不能为推行某一措施只讲利而不讲弊,也不能为否定某项措施只讲弊而不讲利,决策要经利弊衡量而定之。也不能只讲目的不讲手段,也不能只讲完成任务而不讲成本核算。万事不能过度,正确的事情推至极端,都可能走向反面。如一句外国法谚所说:法的极端不是法(Apices juris non sunt jura),法之极乃不法之极(Summum jus plerumque summa est injuria; Summum jus summa injuria)。要防止“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杜绝简单的“一刀切”执法。还要防止将“非常态”作为“常态”。“五加二”“白加黑”不应当成为“常态”。不要将日常工作及工作任务都上升为“打仗”。
  
  仅就上述“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而言,民警朱某违反“比例原则”表现在:该当事人即便构成违法(阻碍执行职务),但对其实施制止违法措施,必须与儿童(更确切地说是幼童)的安全进行衡量。由于当事人怀抱幼童,对当事人实施措施极大可能危及幼童的安全。即便对恐怖分子采取制裁措施,也要以保证幼童的生命安全为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守“比例原则”,希望这类事件今后不再发生。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9月号)
责任编辑: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