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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将女儿送人 5年后请求确认收养无效被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9-02
摘要:庞某、刘某夫妇是广西南宁人,2012年5月两人生下了第三个女儿,取名悦悦。本是想生个儿子养老,不曾想又是女儿,夫妻俩觉得家里都快揭不开锅了。

庞某、刘某夫妇是广西南宁人,2012年5月两人生下了第三个女儿,取名悦悦。本是想生个儿子养老,不曾想又是女儿,夫妻俩觉得家里都快揭不开锅了。要是再养个女儿,吃不饱穿不暖还不如送给别人养,而送样对象正是一直没有生育的远房亲戚张某、黄某夫妻。

悦悦出生一个星期左右,双方见了孩子一拍即合、达成口头收养协议,张某夫妇就带着悦悦回了江苏如东生活,并且以捡拾到弃婴想抱回收养为由,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收养证。头两年日子过的还不错,夫妻俩待养女如亲生。直到2015年8月,悦悦的养父母张某与黄某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悦悦随父亲张某生活。

过了几个月,庞某夫妇听闻收养女儿的夫妻二人离婚了,于是以家里经济条件已好转,张某、黄某因离婚不能给悦悦一个完整温暖的家庭,以及两人以抚养弃婴名义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应属无效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悦悦的收养无效,同时返还悦悦的抚养权。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双方虽未签订送养及收养协议,但张某夫妇收养悦悦时已经结婚多年、又没有孩子,再加上已满30周岁且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行为不违反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悦悦被收养后,张某夫妇待之如己出,满足了悦悦的日常生活、学习所需。但是张某夫妇以弃婴名义办理收养证,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对存在瑕疵收养登记行为的处理应由民政部门负责。

于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夫妇的诉讼请求,并告诉他们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庞某夫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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