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舅妈唐某曾在去世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表示将自己遗产的70%留给外甥女,但是遗嘱上并没有写明遗产的具体数额和明细,由此引发了围绕这份遗嘱的纠纷。 2016年12月21日晚上,唐某因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待亲朋好友办理完后事,周某便拿着遗嘱来到舅妈留有30万存款的银行,表示要取走自己的份额21万元(存款单据在唐某去世前丢了,并交给周某挂失补办)。但是该银行声称在不知遗嘱真假的情况下不能给他支取存款,双方为此争论不下。 周某觉得很无奈,自己这遗嘱明明是真的,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却不给钱。他只得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向自己支付21万元存款。 庭审时,被告江油支行坚持认为原告周某缺乏效力较高的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不给支取存款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拒绝支取的行为本没有过错。而且银行方面还表明,在唐某死后,有除周某以外的人到银行问过该笔存款的支取情况,由此可见遗产的分配存在争议,不为原告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唐某在江油市中坝镇某大院其租住房内,由李某、蒋某在场见证,唐某口述,李某代书遗嘱一份。遗嘱由唐某签名并捺印,李某、蒋某及在场其他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能够确认是唐某生前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合法有效。 而这份遗嘱虽然能够证明周某为唐某的遗产继承人之一,同时还能证明存在其他继承人,且遗产总额也不明确,无法界定周某所享有的70%的具体金额。另外,江油市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又立案受理了秦某诉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最终认为,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具有该笔储蓄存款中21万元的排他继承权。现该项存款涉继承权纠纷,应待案件审结后凭生效法律文书向银行申请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