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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摔伤 如何赔偿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9-02
摘要:4岁女童罗某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随后罗某被幼儿园立刻送至某骨科医院诊疗,被诊断右锁骨骨折,需住院19天接受治疗,幼儿园当时垫付了4830.5元的医疗费。

2015年6月17日,4岁女童罗某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随后罗某被幼儿园立刻送至某骨科医院诊疗,被诊断右锁骨骨折,需住院19天接受治疗,幼儿园当时垫付了4830.5元的医疗费。

事后,罗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出院复诊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罗某只有4岁,受伤入院必然需要人陪护,那么陪护费是3040元;罗某出院时仍然持夹板外固定在家休养,照顾她需要护理费24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因伤不能上课的学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3679元。

而幼儿园认为,罗某上课时受伤,其第一时间将罗某送医院治疗,并且已垫付医疗费4830.5元,已经尽其应有责任,于是提出再给罗某1000元作为慰问金就此作罢。

双方争持不下,罗氏夫妇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罗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右锁骨骨折,而在审理期间幼儿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罗某是儿童,本次事故造成右锁骨受伤确实需要陪护,住院期间19天+休息30天的护理费(80元/天×49天=392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而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包括返还学费、交通费等在内,幼儿园需合计赔偿13989.5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4830.5元,还应赔偿罗某9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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