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秦女士和曾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俩人便从2015年开始分居。直到今年初,秦女士决定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夫妻二人6岁的女儿倩倩随父亲共同生活。倩倩的妈妈秦女士不同意孩子跟随父亲,于是提出上诉争夺抚养权。 二审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都没有争议,就是对女儿到底跟谁生活都是寸步不让,甚至已经发展到“抢”孩子、“藏”孩子的地步。法官在庭审时综合分析了他们各自的抚养条件和能力以及分居期间双方就轮流抚养孩子的现状等情况,建议双方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较为妥当。但双方情绪激动,都不肯退让,根本不接受轮流抚养的方案。 另外,根据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轮流抚养的必须是基于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好在在法官的不断调解和努力下,曾先生和秦女士都冷静了下来,在法院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与孩子有关的重大事项会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