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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中国民法典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0-29
摘要: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 王利明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耿振善 中国民法典编纂如何反映时代性特征,是立法者不得不面临的难题和挑战。这种时代特征不仅体现在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上,也体现在民众价值观念的变化上。互联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

王利明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耿振善
 
  中国民法典编纂如何反映时代性特征,是立法者不得不面临的难题和挑战。这种时代特征不仅体现在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上,也体现在民众价值观念的变化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格权重要性的提升、私人财富观念的强化等,都是中国民法典应妥适回应的问题。民法总则在这方面作出了令人称道的贡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时,如何回应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和促进新型交易的发展,是立法的重中之重。针对这些问题,本刊对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进行了专访。
 
  记者:今年10月1日实施生效的民法总则会对人民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后续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有哪些重大意义?理解民法总则对民法学的研习又有哪些重大意义?
 
  王利明:民法总则对人民生活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民法总则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其二,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民事权利保护机制,广泛确认了公民享有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各项权利。其三,民法总则贯彻了私法自治理念,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并确定了私法自治的边界,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
 
  民法总则的颁行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它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民法总则不仅仅是民法典的总章,更是整个民商法的基本法,也是整个私法的基本法。在我国已经颁布的250多部法律中,将近一半都是民商事法律。这些法律不一定都要纳入民法典,但是都要在民法典的统辖下,形成具有内在逻辑性的体系。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基本法,其制定和颁布对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民事具体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四是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五是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请求权以及法律行为。应当看到,总则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学习总则,必须要结合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认真研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民法的真谛。
 
  记者:民法总则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元素?未来的民法典各编又能从哪些方面体现中国的本土性特征?
 
  王利明:民法总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和提炼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了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方面,民法总则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从而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例如,民法总则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我国改革的需要。具体来说,民法总则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民法总则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适应了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民法总则确定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制,形成了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强化社会自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民法总则也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在民法典各编的编纂工作中,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应当加强人格权立法,在民法典中构建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
 
  记者:民法通则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总则也通过规定一般人格权等内容,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您长期坚持、呼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主要是基于哪些重要因素的考虑?
 
  王利明:首先,人格权法单独成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非法侵入他人邮箱、盗取他人的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窃听他人谈话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的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更是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其次,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民法通则单设一节用了9个条款来对人格权作较为系统和集中的规定,被实践证明是成功、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是与民法通则所设定的体系一脉相承的,是对我国民事立法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体现了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最后,民法总则奠定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础。从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来看,其虽然仅用三个条文规定人格权的保护,但这三个条文充分彰显了民法总则保护人格权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对于全面推进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完善了我国民法通则具体列举人格权类型的不足,为各项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民法总则全面列举了各项具体人格权,从而弥补了我国民法通则具体列举人格权的不足。第三,民法总则第111条第一次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规定实际上构建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内在体系,这就是由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所组成的完整的人格权益体系。
 
  记者:民法总则在您看来有哪些成功和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是否可以在后续的分编编纂中予以弥补?
 
  王利明:其一,民法总则强化了私权保护机制,完善了私权体系。民法总则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时代性。该法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二是全面性。该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三是开放性。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其二,民法总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其三,民法总则在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行为规则、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完善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
 
  基于立法体制缺陷、立法中的制度依赖、理论准备不充分等各种原因,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以第二章“自然人”为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追认时的救济措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监护人辞任制度、监护监督人制度等,民法总则都没有作出规定。第二,民法总则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例如,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重复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分类标准存在不够严谨之处;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也不明确。第三,民法总则人格权条款的规定明显不足。民法总则用三个条款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未能彰显全面保护人格权益的立法目的。
 
  在分编编纂工作中,基于保障人格尊严的需要和回应高科技时代、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需要,可以考虑将人格权的详细内容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记者:“人工智能”“大数据”是最近很热的话题,这些技术的应用对民法研究和实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王利明: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律。总的来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不够,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加强。当务之急是应当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即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更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对信息泄露者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而,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同时,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机器引发的纠纷更为复杂和多样化。涉及人工智能机器管理、销售的特别规范以及人格权侵害的问题,需要法律专门应对。
 
  记者:党中央将农村土地权利“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举措,民法典物权编是否会对这一问题作出法律回应?应如何回应更为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
 
  王利明:我国正在农村进行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在三权分置的主流学说之下,承包土地的权利构造可以表达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因此,我国民法典有必要总结改革的经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制度。民法典物权编有必要总结新一轮土地改革试验的成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一方面,应当删除物权法中禁止耕地、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另一方面,有必要从正面规定,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在具体设计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时,可以在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放开。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具体设计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时,不宜一概贸然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应当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设计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记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您参与过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论证研究工作,作为新中国法治发展的亲历者与推进者,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何理解和感悟?
 
  王利明:从1977年,我刚刚进入大学的那一年开始,到现在已经整整过了40年的时间。40年对个人来说是漫长的,而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面前却是短暂的。
 
  我们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参与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们就开始着手进行法治建设,但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法治建设的进程极其缓慢。改革开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有我们流下的辛勤汗水和坚实的脚印,我们见证着,也参与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我们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者。法治的内涵是不断变化、逐渐成型的,它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蜕变和升华过程。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法治精神和价值原则,要真正形成良法与善治相结合的治理状态。我们的思考和探索未必都能为决策所采纳,但只要能够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一定的参考,就必将助推法治前行。
 
  我们是法治理想的不懈追求者。虽然在40年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重大成就,特别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离我们的法治理想仍有一定的差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探索。我们作为法律人,尽管法治之路可能是曲折与漫长的,但始终要心怀坚定的理想与信念,不断砥砺前行。
 
  记者:中国法学会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参与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小组目前在民法典分则编纂方面有哪些重要成果?
 
  王利明: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了五个课题组,分别对现行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法进行全面修改,使之成为未来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目前各个课题组已经完成修改任务,并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了立法建议稿,建议稿由中国法学会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供法工委参考。具体而言:
 
  2015年4月14日成立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起草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并于2015年6月提交法工委作立法参考,成果取得很好的立法转化。2016年6月7日召开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分则编纂会议,2016年9月提交各个分编立法问题清单,2017年3月提交各个分编建议稿条文。2017年8月以来,就法工委合同法编室内稿组织论证,提交修改意见。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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