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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人产权份额按出资占比确定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宾红霞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04
摘要:广州共有产权房试点工作又有新进展。日前,广州南沙区政府官网挂出《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广州共有产权房试点工作又有新进展。日前,广州南沙区政府官网挂出《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指出,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

  签订购房合同后

  不得变更出资比例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对共有产权房的销售价格、产权份额、回购、上市流转、购房贷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在销售价格方面,《征求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源推出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前按程序报南沙区住建局备案。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应根据销售时点的市场价格情况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颇受大众关注的产权份额方面,《征求意见》规定,购房人应在签订认购书阶段予以确定所支付的购房出资额,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

  《征求意见》还特别指出,该出资比例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得变更。政府产权份额由南沙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南沙区属国有企业(代持机构)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如何贷款?《征求意见》指出,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等购房贷款。贷款机构、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四方签订房产按揭合同,贷款机构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抵押份额房款,购房人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贷。

  如购房人无法获得相应购房贷款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购房款致使购房行为无法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购房人前期所交的购房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予以无息退还,所选购住房归入剩余房源。另外,当出现购房人还贷违约,代持机构应按购房合同约定对购房人份额进行回购。

  登记未满5年

  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根据《征求意见》,共有产权住房的房屋产权份额流转方式有内循环方式和外循环方式两种。

  内循环方式流转方面,代持机构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购房人可在南沙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南沙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其所占产权份额与原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一致。

  外循环方式流转方面,代持机构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经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原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也可按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在购买协议中应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可按相关规定上市转让房屋产权。

 
 
责任编辑:宾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