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明确提出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3项基本原则,即科学简明,避免重名;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同时明确了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 《指导原则》明确,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对于已上市中成药必须更名。该总局同时指出,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也不予更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