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门法院16日开庭审理易门某中学教师矣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检方指控,该教师侵吞学生生活补助数十万及利用管理学校食堂账户的便利多次挪用资金用于购买股票。 庭审中,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矣某在2007年9月至2014年9月担任易门某中学的报账员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学校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列支征地款, 虚增老师太阳能和有线电视集资款,虚列学生“民心工程补助”、“学生困难补助”、“学生生活补助”,考核奖金不入账的手段先后计10次侵吞公款 327402元;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利用管理学校食堂账户的便利,先后9次挪用资金计447430元存于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其行为应当以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案发前矣某主动向学校说明了其贪污、挪用公款的主要事实,并主动退清涉案赃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矣某辩称:自身在案发前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存在自首情节;对贪污金额中的16761.12元是支付了学校的试卷打印费不应认 定贪污;贪污金额中的154125元这笔款项是属于学生补助提高标准资金,因兑现学生已毕业无法发出去,经向学校请示由其保管,后该款一直锁在保险箱因不 记得密码无法打开,最终是校长亲自打开保险箱,发放了一部分,又保管了一部分,故不应认定贪污;贪污金额中的51712元因在2014年9月学校蓝球赛中 脚受伤住院治疗,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向医生请假三小时,坐着轮椅到学校把管理学校账户的手续交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交现金,但最后这笔钱还是交还学校 了,故不应认定为贪污;指控他贪污的部分款项是用于发放考核奖、加班补助、补课补助、运动会纪念品等。 同 时,2015年7月为了弥补失误,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他用自己的积蓄,并向亲戚朋友找借把学生补助的金额全部退还给学生,经清算现学校还差自己20多万 元。对挪用金额中的221630元已经造册交由食堂管理员发放,因学生放假及食堂管理员工作拖沓、IC卡系统问题导致未及时转付,不应认为挪用。 矣某的辩护人提出点辩护意见称,矣某对该案处理积极配合,态度忠诚,如实退赃,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财务移交延迟是因工受伤,且矣某妻子患有重度忧郁症等,考虑矣某实际情况建议免处。 因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选择择期宣判。易门县纪委、老师代表、法院监督员代表参加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