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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

来源:新京报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15
摘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不代表对罪错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惩罚”置于楼阁任其空转。

一种说法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不代表对罪错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惩罚”置于楼阁任其空转。

2月12日,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这其中的“临界教育”“分级处遇”,虽然语焉不详,却颇受舆论热议与好评。

在公共舆论场上,有关罪错未成年人的责与罚,动辄成为焦点,评论累牍盈篇,自是有喜有忧。

喜的是社会对罪错未成年人从不缺少关注,对惩恶扬善的价值指向从不缺乏期待。忧的是现行责任机制还未能无缝覆盖到罪错未成年人的各个年龄段。一碰上“12岁少年弑母司法无为”或“14岁少年被抓叫嚣还能再偷400天”等典型个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吁请就会与情绪宣泄、制度批判等夹杂在一起,汹涌而来。

但类似这样的讨论,每次都没有答案。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可塑性强,但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弱,道德和理智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也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这些身心特点,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这六字方针。在这六字“黄金法则”之下,还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少捕、慎诉、少监禁”等司法原则。

原则虽好,解决不了个案的尴尬。依法惩处不够年龄,教育感化效果不大。能批评公安抓了又放吗?公安又不是法院。能批评法院无动于衷吗?法院本就“不告不理”,案子都没来怎么判罚?最后还是回到立法不健全。

这么明显的立法漏洞,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决的当下,怎能空有社会关切而无立法回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不代表对罪错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惩罚”置于楼阁任其空转。

教育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教育,而且还是最重要的教育之一。没有责任意识教育,如何能让未成年人在错误面前望而却步?

这就是“临界教育”“分级处遇”备受舆论关注的背景所在。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分级处遇”如何分级?因此而产生的人财物谁来解决?

可以肯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来说,也只有进入了检察程序的罪错未成年人,才有可能进入检察“临界教育”和“分级处遇”的视野。

但经由“临界教育”和“分级处遇”的社会关切和改革期待,又是那么真实而具体。对罪错未成年人,在制度设计上绝不能仅有“坐牢”和“放人”这两分法(这是通俗的理解,当然现行法律上也有缓刑、社区矫正等方式)。

以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仅拘束性保护处分,就大致包括了训诫、安置辅导、保护性管束、机构矫正等多种形式。我们在罪错未成年人的责任机制完善上,还有太多空间。

检察机关的“规划”,提出“临界教育”“分级处遇”等解决办法,已是进步。当然这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就可以“单兵突进”的改革,它还是一场需要家庭、学校、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警察部门、审判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和团体都来参与的公共改革。只有各司其职、同步推进,“临界教育”“分级处遇”才能从纸上的概念,落实到现实中管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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