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自治区教育厅已将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等行政许可权下放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落实和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放的行政权力具体包括四项,分别是: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权;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批准;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的批准;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批准。 二、各单位要及时将上述四项行政权力纳入本部门的权责清单,确保衔接到位,服务到位,不出现空当。 三、各单位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要进一步完善审批事项的相关制度,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批管理办法,细化审批要求和措施,明确审批的职责、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要通过网站和办事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以便于规范行政行为,实现各项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四、各盟市教育局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将继续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对于新审批设立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我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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