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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亿共享单车押金打水漂?专家呼吁通过电商法规范

来源:人民网 作者:总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1-26
摘要:今年以来,已经发生多起电子商务领域收取预付费之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消费者的押金、预付费难以返还的事例。

  今年以来,已经发生多起电子商务领域收取预付费之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消费者的押金、预付费难以返还的事例。有媒体初步梳理发现,目前公开已知的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据芝麻信用提供的数据,粗略统计造成用户押金损失已经超过10多亿元。

  如何对押金进行有效监管?企业破产时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押金顺利退回?有没有比押金更安全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

  恰逢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步入二审。日前,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律师就如何在电子商务法框架内明确押金及预付金的相关规定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给出了建议。

  开设押金专存账户亟待立法强制规定

  据交通运输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数量接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共享单车的押金多数在300元以内,伴随着共享单车行业进入最后洗牌期,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退押金难的问题,涉及用户众多。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透露,近期各地消费者协会收到共享单车押金退回难的投诉数千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消协也提到预付费安全问题。押金和预付金的安全必须有法律这一层级进行相应的规定,否则很难进行实际权利的处置,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得到立法部门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押金和企业自有资金不同,企业无权挪用,也无权享受资金沉淀,不能用于企业投资等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曾于今年8月份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所有企业都做到了采用第三方存管用户押金的方式?

  朱巍指出,前述10部门的出台的文件,是指导性的意见,不具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他呼吁通过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契机,将上述条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解决共享经济乃至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押金、预付金的安全问题。如此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强制企业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以保障消费者押金及预付金的安全。如果有企业拒不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后续执法部门也有法可依。

  企业破产清算应优先保证押金赔付

  在朱巍看来,企业一旦走到破产清算时,意味着消费者的押金大概率已经被企业挪用了。按照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消费者的押金不一定能得到完全赔付。他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凡是消费者的押金不属于企业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第一顺位优先还给消费者。”

  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分享经济中。据国家信息中心2017年3月发布的一份报告,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比上年增加约1亿人。

  如此大规模的用户参与分享经济,涉及非常大的押金规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提出,注册用户未租赁使用单车期间,企业对押金的占有,从金融学的角度来说是吸储行为。共享单车企业有没有吸储的资格?需要法律方面的探讨和明确。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指出,通过立法对押金问题加以规范,不仅能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有利于避免大量沉淀资金吸引下的过渡投资。

  除了缴纳押金,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替代押金的担保作用?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11月初发布的《信用助力分享经济发展研究报告》认为,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助于分享经济的发展,信用正在取代押金,提升分享经济的效率和用户体验。

  据了解,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已经开始注重个人信用的价值。据ofo介绍,一方面其委托银行对用户押金进行托管;另一方面,用户芝麻信用分值达到650分及以上均可享受信用授权免押金的骑行服务。目前已在上海、杭州、广州、深圳、厦门等25座城市信用免押金。

  朱巍指出,信用体系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并不是所有的用户和企业都能使用信用体系进行关联。所以用信用取代押金的模式,目前还不能实现一刀切。

  预付金收取应设置门槛 并由第三方托管

  预付金目前在我国非常的流行。消费者可以享受打折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而事先获得流动资金。

  在企业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面临倒闭时,除了押金,有些消费者还将面临预付金的损失。

  张严方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并确定一家商业银行的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存管资金比例为预收资金的20%-25%。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首先应对收取预付金设立相应的门槛,只有达到一定资格的经营者才有收取预付金的权利。预付金应该由第三方托管,在相应的条件下才可以凭单据提取。

  此外,吴景明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针对预付金购买相应的保险,当平台出现无法控制的情况时,可通过保险保证预付金的安全以及支付消费者的损失。

责任编辑: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