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内蒙古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内蒙古地下水由于多年来无序开发,地下水超采、水位持续下降、承载能力降低、水生态退化问题十分突出。同时,由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计量监测手段缺乏等原因,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已无法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区地下水保护形势非常严峻。 《指导意见》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紧紧抓住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的契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步建立地下水生态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形成节约地下水资源和保护地下水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促进地下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按计划,到2020年,逐步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自治区公布的33个超采区和58个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实现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其中通辽市科尔沁区、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等3个大型地下水超采区超采量压减60%以上,其余30个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到2025年,实现地下水重点用水户监控计量设施全覆盖,加快实行地下水红线管控;全区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90亿立方米以内;通辽市科尔沁区、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等3个大型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 按照《指导意见》,内蒙古将围绕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实行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的地下水“五控”制度;加快地下水监测信息化建设;加大联合检查和执法力度;建立考核与问责制度六个方面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并通过治理主体责任、农业超采区治理、工业超采区治理、城镇超采区治理加快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指导方案》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落实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取水企业要落实资金,做好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地下水位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工作;要加强对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宣传引导,强化水情教育,提高民众节水忧患意识,凝聚各方共识,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营造良好氛围。
(杨爱群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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