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完成情况、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2018年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内蒙古连续3年空气质量达标,同时也是京津冀及周边7个省(区、市)唯一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地区, 为京津冀的大气环境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巡视员张树礼介绍到,2018年,全区12个盟市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83.6%,重度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为2.0%。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为17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为23微克/立方米,臭氧为146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为1.3毫克/立方米,均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超标0.1倍。与上年相比,12个盟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下降1.7个百分点,重度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上升1.0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年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1%、19.0%、11.5%和18.8%,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臭氧同比分别上升8.1%和2.1%,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2018年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3个盟市依次是乌海市、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3个盟市依次是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锡林郭勒盟。2018年,在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12个盟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88.9%,重度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为0.1%。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64微克/立方米,均达标。与上年相比,12个盟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上升2.6个百分点,重度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下降0.3个百分点,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下降9.7%和7.2%。
在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我区PM2.5未达标的10盟市(指我区除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外的10个盟市)PM2.5年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33.3%,达到下降11.4%的国家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要求;1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88.9%,高于83.0%的国家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要求。我区12盟市的年均达标天数比例和PM2.5浓度均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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