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情况进行发布。此次发布会也是第一个举行的部门例行新闻发布会。 实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保领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编办,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今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强化了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执法;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据介绍,通过垂改加强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以及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自治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盟市、旗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加聚焦环境执法,实行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分开;同时健全了议事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系统发展,特别是对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围绕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内蒙古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并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统筹实施。2019年按有关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到2020年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杨爱群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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