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六个重点区域从7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重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即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客和载货车辆。2019年7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六个重点区域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可于2020年1月1日(不含)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通告》要求,重点区域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要求,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明示《通告》有关内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据悉,为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内蒙古在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行为等。 (杨爱群 李俊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