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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征求意见: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来源:人民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0
摘要: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人民网北京3月19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安全,保护用户权益,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性管理交通新业态

  《管理办法》指出,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押金

  《管理办法》为保障用户权益,在第四条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预存资金有规定

  《管理办法》对预存资金做了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单份押金金额有限定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建立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指出,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相应数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转出,当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向运营企业进行预警,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还用户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根据新规第二十一条要求,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责任编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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