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据内蒙古中小企业局局长马强介绍,新法由七章增加到十章,“融资促进”单列一章,增加了“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两章。新法内容更广泛,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呈现出十大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鼓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领域及设立要求。修改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明确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基金促进本地中小企业发展。 亮点三: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突出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 亮点四:鼓励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亮点五:支持中小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出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亮点六:鼓励中小企业以动产为担保进行融资。提出国家健全完善动产融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存货等为主要担保品的动产担保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等为担保进行融资,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门槛。 亮点七:构建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体系。提出国家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国有大型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亮点八: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亮点九:强化对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支持。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亮点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型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李永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