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逐步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 意见提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落户限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限制;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 其中,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农村牧区考入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在入学时或就读期间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自治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鼓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推进呼包鄂城市群户籍同城化改革,促进呼包鄂城市间人口自由流动。 意见要求,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优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