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提供清楚、准确的身份证号码或通讯联系方式,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及时反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办理实名信访举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区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实名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实名举报人可持邮政回执等相关接收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处,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实名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法者受到责任追究,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